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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申56号

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维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维汉;高世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民申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马头山。

法定代表人:郑广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杰,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维汉,男,194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世兴,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再审申请人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环兴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维汉、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环兴宇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原审中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三方协议》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所诉债务已转让给高世兴。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否认其知晓债务转让事实,或否认其签署过《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三方协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对本人签字申请司法鉴定,而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否认,便否定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明显违背证据规则。2.申请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三方协议》已依法履行,原审认定债务受让人唐山连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福公司)清偿债务有效,却否认债务转让的效力,自相矛盾,于法无据。3.申请人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申请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被申请人起诉主张的存款、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作出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在债务转让协议及债务转让三方协议上签字,虽然被申请人在“丙方名册”上签字,但该名册仅记载借款本金、利息,并不能体现债务转移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亦称在“丙方名册”上签字时京环兴宇公司未向其出示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三方协议,因此,被申请人在“丙方名册“上签字,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京环兴宇公司与高世兴或京环兴宇公司与连福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是认可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京环兴宇公司与高世兴或连福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效力。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三方协议签订当日,即2015年4月30日,京环兴宇公司为被申请人出具两张收据,对双方债权债务再次进行了确认,被申请人基于该收据主张京环兴宇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充分。京环兴宇公司在原审审理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涉嫌非法集资,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综上,京环兴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京 山

审判员 邢 成 思

审判员 常 站 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