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2民初399号
申请人:杩xx,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
申请人:德州勇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柴胡店镇崔家村。
法定代表人:崔xx,经理。申请人杩xx与被申请人德州勇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杩xx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相应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勇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进行保全(限额6075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杩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德州勇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限额60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国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