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23刑初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贤秀,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五河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8年12月14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韦集派出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贤秀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合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1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贤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7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去被告人韩贤秀(被害人前夫)家中看望孩子后回家途经韦集镇彭沟渡口北侧时,被告人韩贤秀骑摩托车赶到以推搡、撕衣、抓胸等方式对王某进行猥亵,致使王某牛仔裤断裂,上身红色衬衣被撕烂,鞋袜被脱掉,乳房、又胯部多处伤痕,右手环指及手掌青紫。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韩贤秀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韩贤秀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侮辱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贤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贤秀与被害人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两个子女,于2018年2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同年10月7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在被告人韩贤秀家中看望孩子后回其母亲家,步行至韦集镇彭沟渡口北侧时,被告人韩贤秀骑摩托车赶到后采取推搡、撕衣、抓胸等方式对王某进行猥亵,致使王某牛仔裤背带断裂,上身红色衬衣被撕烂,乳房、右胯部多处伤痕,右手环指及手掌青紫。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韩贤秀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表示对被告人韩贤秀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贤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贤秀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侮辱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贤秀犯猥亵、侮辱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韩贤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贤秀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贤秀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戚 伟
审 判 员 马自卫
人民陪审员 孙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飒
书记员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