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罗安科,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灵宝市涧**。
委托代理人:汪琴珍,女,1978年11月25日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苏社民,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罗安科与苏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8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仁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心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