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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106号

罗安科、苏社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安科;苏社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罗安科,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灵宝市涧**。

委托代理人:汪琴珍,女,1978年11月25日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苏社民,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罗安科与苏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8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仁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心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