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5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松尧,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钱彦记,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钱松尧与被执行人钱彦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27793.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8.5元、执行费4816.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钱彦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彦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彦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钱彦记有银行开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钱彦记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E××**北斗星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钱彦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彦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钱彦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钱彦记采取了司法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钱彦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钱松尧,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钱彦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5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虞成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