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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03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邓海军与被执行人罗新辉、朱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海军;罗新辉;朱怀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03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邓海军,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罗新辉,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朱怀玉,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邓海军与被执行人罗新辉、朱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海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贺宏斌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仁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