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9民初8331号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69486。法定代表人方正。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宏生,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熊加利,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兴
人民陪审员 牟国泉
人民陪审员 辛国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巧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