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2民初95号
原告:艾宝金,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曹艳锦,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万达广场**2706、2705。
法定代表人:阚春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宝金、曹艳锦与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艾宝金、曹艳锦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艾宝金、曹艳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宝金、曹艳锦负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