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02民初95号

艾宝金、曹艳锦与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宝金;曹艳锦;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2民初95号

原告:艾宝金,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曹艳锦,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万达广场**2706、2705。

法定代表人:阚春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宝金、曹艳锦与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艾宝金、曹艳锦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艾宝金、曹艳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宝金、曹艳锦负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