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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5民初522号

李志远与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远;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25民初522号

原告:李志远,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远诉被告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志远负担。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满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