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25民初522号
原告:李志远,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远诉被告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志远负担。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满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