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慧霞,女,汉族,1971年6月1号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彭乃虎、许鹏,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4号。
法定代表人:褚汉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帅、常晓潇,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赵慧霞与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7)洛仲字第3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8月10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报了其名下财产情况。2、执行人员先后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1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信息等,已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其名下的一辆汽车予以了冻结和查封,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执行人员于2018年9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4号院(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和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7号院东一层(不动产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4字第××号)的房产。4、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江铃全顺牌汽车(车牌号:豫C×××××)一辆。5、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1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在洛阳雅香楼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和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在洛阳雅香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6、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7、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被执行人河南雅香楼食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慧霞的委托代理人彭乃虎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璟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