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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刑初46号

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4刑初4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吸毒于2018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蔡检公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龙王社区一期15栋楼下向黄育出售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管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2018年11月9日14时许,黄育向被告人王某某求购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管甲基苯丙胺,并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50元,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毒品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龙王社区一期15栋楼下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从其身旁草丛里查获其丢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白色晶体1管,从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查获白色晶体若干。经称量,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1克,白色晶体净重11.83克,经取样鉴定,被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查获的白色晶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1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没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欠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晓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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