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刑更288号罪犯廖菁沛,女,1991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鄂010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菁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廖菁沛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廖菁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菁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二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廖菁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廖菁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云霞
审判员 周红川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小铭
书记员韩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