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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81刑初76号

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68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祥河,男,1965年04月05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临江市,现住址: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05月05日被拘留,同年06月0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本峰,男,1987年02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05月05日被拘留,同年06月05日被逮捕,同年06月0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文芝,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05月05日被拘留,同年06月05日被逮捕,同年0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08月0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经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于2018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驾驶自家长安半截子货车(未挂牌照)前往老三队村,在老三队村杨某家盗窃三头在孕母牛,将其中两头母牛装车拉走,余下一头母牛拴在村旁树上(后由被害人自己找回),并将拉走的两头母牛拉回蚂蚁河乡邱家岗自家家中。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三头在孕母牛价值共计6万元人民币。被盗的两头在孕母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杨某。姜祥河、姜本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系主犯,被告人梁文芝系从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在开庭审理中认罪,但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称:没想偷第三头牛,且鉴定价格过高。 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于2018年4月29日23时55分许,驾驶自家长安半截子货车进入老三队入口,后在老三队村杨某家盗窃二头在孕母牛,经白山市名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0元。后被告人将两头母牛装车拉到蚂蚁河乡邱家岗自家承包的蛤蟆沟喂养。案发后,被盗的两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案发后,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并将被告人抓捕归案。 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并结合现场对盗窃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公安机关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查。 3、被告人盗窃时其车辆经过电子数据围栏监控的视频截图、被告人驾驶车辆盗窃时往返过程均被监控拍摄到的照片、被告人盗窃时所穿衣服照片、盗窃时所驾驶半截子车辆照片、被盗母牛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录像显示了被告人盗窃时所驾驶车辆往返经过,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扣押的衣服一致,被告人作案时驾驶的半截子车的外貌情况,被告人盗窃的牛的照片。其中老三队路口监控照片显示,被告人盗窃所驾驶的车辆于2018年4月29日进入老三队路口、4月30日0时34分离开该路口,4月30日0时49分,位于花山镇青沟子路段的监控拍摄到该车辆经过的截图。 4、被告人姜祥河与梁文芝的电话通话记录:证实二人于2018年4月30日0时23分、1时47分曾经通话。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证明、办案说明:证实临江市公安局调取的C1号为1590的基站位于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办案说明证实没有规定该车白天不能拉牛。 6、白山市名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实经白山市名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认定,涉案三头在孕母牛每头价值人民币2万元,二头共计40000元。 7、临江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实临江市公安局扣押姜祥河手机一部、外衣一件;扣押姜本峰衣服三件、手机一部、帽子一顶、长安牌神琪小货车一辆;扣押梁文芝手机二部、外衣一件。从吕某处扣押黄牛二头,并将该二头黄牛返还被害人杨某。 8、谅解书、临江市闹枝镇闹枝村民委员会证明、村民联名信、残疾证、病例:证实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临江市闹枝镇闹枝村民委员会证实姜本峰因患淋巴癌接受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异常困难,平日姜祥河、梁文芝一家团结邻里,老实本分,请求对其从轻量刑、村民亦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祥河系肢体贰级残疾。病例证实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曾经住院治疗的情况。 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30日早上4点多,我去我家牛棚里喂牛,发现我家三头牛都不见了,我就出去找,在村外的河边找到一头,当时这头牛是拴在河边杨树上的,我就把牛牵回家,发现我家牛棚门的皮带放在一边了,还发现了牛蹄子印,我就意识到我家的牛被盗了,就报警了。我家的三头牛都怀孕要生小牛了,价值人民币七万元。 10、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姜本峰的妻子。姜本峰在4月28、29号离开过我们住的蛤蟆沟,5月1日回来的,这几天我发现家里多了两头牛,婆婆说是买的。 11、被告人姜祥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因为偷牛的事被抓到公安局的。2017年3月份我儿子姜本峰得了淋巴癌,为了治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钱,还欠了不少钱。上个礼拜我和儿子说家里过不下去了,想偷牛弄点钱,起初我儿子不同意,最后他同意了。后来我又和我妻子说想去偷牛给儿子看病的事,她说听我的。之后我就给我家那个小半截子车做了个铁架子和一副蓝色不透明的苫布。2018年4月29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们三个人出来偷牛,先去了新三队,没找到目标,大约快到11点的时候,我们就去了老三队,因为在一个月前我看见老三队有一户人家有三头牛,其中两个小牛怀孕了。我们到了这家后把车停在道下,我和我儿子就奔着这家去了,从牛棚里把三头牛牵出来到了车边,装车的时候因为我腰不好,使不上劲,我媳妇下车帮着我们在后面赶牛装车的。因为三头牛是一窝的,如果你不牵大牛走,那两头小牛不跟着走,所以就一起牵出来了,最后装车只装了两头牛。装完就开车往回走,走到半路我妻子就下车去了兴嘉太阳城了,我和姜本峰开车从桦树转圈去了蚂蚁河邱家岗我家的蛤蟆沟,把牛藏在那里。之前在公安机关说我媳妇梁文芝不知道是去偷牛,是因为我怕我媳妇也被抓,家里就没人管了,家里还有上高中的姑娘,所以我想自己承担。偷牛之前我给我家那半截子车焊了铁笼子,买了蓝色苫布,都是为了防止牛被甩下来。偷牛的当晚还准备的手电,还告诉一家三口都带上帽子,车没带牌照,怕被警察找到车,所以偷牛之前就把牌照给摘了。 12、被告人姜本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份,我查出来得了淋巴癌,去长春化疗六次。偷牛的前几天,我爸和我说没钱治病了,要去偷几头牛。我爸去准备的拦牛的大架子,又去买了苫布。然后案发当晚大概9点左右,我和我爸妈在兴嘉开着我的小货车出发,走的北环城路,往花山方向走,我爸给我指路。先去了一个地方,我爸下车去溜达了一圈看没有牛,回来和我还有我妈说这个地方不行,我们三个就往回走直接去了我们偷牛的那家。我和我爸直接去了牛棚,弄出三头牛来,我和我爸牵着牛回到车边,把两头牛赶上了车,剩下那头被我爸拴在附近的一棵树上了,本身我们也没想偷那头牛,因为这头牛相对较大一些,我父亲怕这头牛叫唤被主人发现就一起给牵出来了,装车之前就把那头牛给栓树上了。装完车我们就往回走,走到兴嘉我妈就下车回临江了,我和我爸先到的闹枝镇再到桦树,再往蚂蚁河到了邱家岗我家蛤蟆沟,把牛放在那的平房了。我妈知道我们是去偷牛,她说这样不好,但是没办法,没钱给我治病了。偷牛的过程中,我母亲梁文芝肯定下车了,但是干啥了我没注意,之前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说我母亲没下车是因为我想自己承担,不想连累我母亲,现在我想好了,想如实交代。 13、被告人梁文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到了偷牛的地方才知道是偷牛的,当时我下车看着没帮忙,都是为了给孩子治病。 14、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被告人的盗窃牛的数量及价格问题。经查,被告人姜祥河在侦查机关先是供述称他们盗窃了三头牛,有一头没装上车,就拴在河边的树上了。后来又改变供述称没想偷那头大牛,就是为了把两头小牛引出来,怕小牛叫唤才牵的那头大牛,牵出来后就拴在河边杨树上了,在庭审中亦称实际他的车能装上这头牛,当时因为三头牛是同一窝的,牵其他两头牛怕叫唤,才把第三头大牛牵出来,确实没想偷第三头牛。被告人姜本峰在侦查机关及当庭供述均称,没想偷那头大牛,就是怕牵那两头小牛时叫唤才牵那头大牛。综合上述证据,本案除姜祥河在侦查机关的部分供述称其是想偷第三头牛外,无其他证据对此予以佐证,因此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盗窃第三头牛的主观故意,且被害人最终对该牛也未实际失去控制,认定被告人对第三头牛构成盗窃犯罪不具有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对盗窃该第三头牛无法认定。被告人盗窃母牛两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盗窃母牛三头的意见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提出涉案三头牛的价格过高的问题,经查,在重新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重新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白山市名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两头牛的价格共计四万元,被告人提出价格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被告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梁文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二头在孕母牛,价值人民币四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处罚,但指控三被告人盗窃三头牛及数额有误,应当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系主犯,被告人梁文芝系从犯,另因被告人犯罪系为姜本峰治病急用所迫,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黄牛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故对被告人姜祥河、姜本峰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文芝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本峰、梁文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祥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05月05日起至2021年05月0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姜本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梁文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于晓东

审判员  赵彦伟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天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