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01刑更9号罪犯葛永卫,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现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02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永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9年1月7日将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葛永卫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余刑,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永卫于2017年1月25日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同年3月23日入该所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7年8月7日缴纳罚金3000元。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证、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罪犯葛永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永卫减去余刑。(刑期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顺军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王 宏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志刚
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