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268号罪犯杨有亮,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有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7月1日入狱服刑。历经二次减刑,于2014年6月1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5月23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有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杨有亮于2009年3月至4月,伙同李用清、吕扶成,预谋由被告人杨有亮踩点,李用清和吕扶成骑摩托车抢夺,三人分别窜至安阳县白壁镇、柏庄镇、曲沟镇抢夺被害人刘某、魏某、梁某现金45170元、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被告人杨有亮系多次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有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未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有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另查明:该犯罚金15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因家庭困难未履行罚金的证明、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有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有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