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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刑更217号

南宝宝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南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宝宝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刑更217号 罪犯南宝宝,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宝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8月2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2016年12月20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南宝宝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南宝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7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南宝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南宝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南宝宝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南宝宝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南宝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军权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