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皮文彪,绰号“鸭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水县。2014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水县。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皮文彪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8)赣0822刑初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皮文彪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皮文彪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2563元。
被告人皮文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皮文彪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皮文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皮文彪撤回上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2刑初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伍春辉
审判员 甘国飞
审判员 刘凯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