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13执19号

长春市旭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进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旭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环,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行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进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113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