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正,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9月27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雷,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桂香,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9月27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安哲,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商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卢伟豪,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翟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及辩护人陈**雷、卢伟豪、闫政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在郑州市二七区碧桂园B3区305室门店内,销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黄冈小状元》《写字课课练》等图书。2018年8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民警接报警后在该门店和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碧桂园B4区425、426仓库内、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仓库内查扣上述图书共计124535册。经鉴定,上述书籍均为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擅自印刷的出版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国正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涉案124535册图书未销售,属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造成的社会危害小,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桂香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涉案124535册图书未销售,属犯罪未遂;王桂香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安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犯罪未遂,涉案产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小;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在郑州市二七区碧波园B3区305室门店内,销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黄冈小状元》《写字课课练》等图书。2018年8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民警接报警后在该门店和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碧桂园B4区425、426仓库内、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仓库内查扣上述图书共计124535册,并将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抓获。经鉴定,上述书籍均属盗版图书或侵权图书,且系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擅自印刷的出版物。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赵国正供述,2016年初,其开始在郑州市二七区碧波园珍宝大世界负一楼经营图书,其主要销售课本、字帖、作业本和词典。其租用了碧波园珍宝大世界负一楼B3区305室和两间仓库,作为门店和仓库,2018年7月初,其还租用了郑州市音乐学院仓库储存图书。其妻子王桂香在店内给其帮忙,2018年3、4月份开始,其儿子赵安哲有时来帮忙,其在一个多月前还雇佣了孟超凡。大约2018年7月,其开始卖盗版书,主要销售的盗版书是课本、字帖、作业本和词典,一天大约卖3-4百本,价格按标价的三折销售。其负责进货、发货、送货、打包和批发,王桂香负责进货、看店和零售,孟超凡负责送货和打包,赵安哲来帮忙时负责发货、打包和送货。盗版书黄冈小状元是从北京创世卓越温秀岭处进的,从北京小丁处进的词典,从老张处进的司马彦字帖,从济南赵鑫处进的课本。进货价格一般都是标价的二五折。2.被告人王桂香供述,2016年年初,其和丈夫赵国正开始在郑州市二七区碧波园珍宝大世界负一楼B3区305室经营图书,租赁了B4区425、426两间仓库,还在二七区祥云路租了一个仓库。其负责看店和零售,赵国正负责批发销售和发货,大约半个多月前,店内雇佣了孟某,他负责发货、送货和打包,其儿子赵安哲来帮忙时负责发货、打包和送货。以前卖正版书,卖盗版书大约一年,一天大约卖五、六本。3.被告人赵安哲供述,其父亲赵国正、母亲王桂香一直在郑州市二七区碧波园珍宝大世界负一楼一间门店经营图书,还有三个仓库。2017年12月份,其开始和父母一起经营图书,其主要负责发货、接货、送货、打包,赵国正负责进货和批发,王桂香负责看店和零售。大约一个多月前,雇佣了孟某,他负责给其帮忙,也负责发货、接货、送货、打包。店内主要销售的是课本、字帖、作业本和字典,一天大约卖4、5百本。店内销售的有盗版书,除有一批课本外,其他都是盗版书。经过其清点,仓库内查扣的盗版书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9版156本,三年级英语上册500本等。4.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18年6月下旬,其通过孟瑾轩朋友圈发布的招工信息与赵安哲取得联系,到郑州市二七区碧波园珍宝大世界负一楼一门店内打工,其负责打包、卸货、装货。店内主要销售字帖、课本、字典和作业本等,门店的另外一个过道有一个房间,里面存储的有书。老板赵国正负责进货销售,老板娘负责零售,赵安哲负责销售、发货、配货、打包、卸货、装货。5.证人薛某(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员工)证言证明,2018年7月1日左右,有一男孩到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租仓库,其带他去看了后院北边三间房,并让他先交5个月房租和一个月押金,共计14400元,男孩通过微信给孔校长转了房租后,就开始使用仓库。2018年8月21日下午,其在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院内发现有人向外运书,租仓库的男孩在一辆汽车上坐着,后来门卫告诉其是公安局来查盗版书的。经证人薛某辨认,确认赵安哲是租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院内三间房子的人。有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在卷。6.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价格统计表证明,2018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二七区碧波园珍宝大世界B3区305室和B4区425室、426室查扣标有“人民出版社”“龙门书局”“商务印书馆”“电子工业出版社”课本、黄冈小状元、字典、字帖等书籍共计32963册。2018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内查扣标有“人民出版社”“龙门书局”“商务印书馆”“电子工业出版社”的课本、黄冈小状元、字典、字帖等书籍共计91572册。公安机关对上述查扣的124535册图书的定价进行统计,金额总计为2364932.7元。7.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电子工业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版权部、龙门书局出具的认定书、关于图书鉴定的复函、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9、7、8版)、《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第5版)、《现代汉语小词典》(第5版)、《古汉语词典》(第2、6、7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5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新华字典》(第11版单色本、第11版双色本)”《新华成语词典》(第2版);《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一年级(下册)》等14种图书;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上册等46本样本;《黄冈小状元》作业本系列图书12种,上述送检图书属盗版图书或侵权图书。8.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送审样本中85种属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擅自印刷的出版物。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8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分别在郑州音乐艺术中等专业学校内、郑州市二七区碧波园珍宝大世界B3区305室将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抓获。10.公安机关出具的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结案报告书、情况说明,租房协议书、报案材料及证人王某证言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正伙同王桂香、赵安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124535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犯侵犯著作权罪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国正伙同王桂香、赵安哲共同实施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并结合以下法定、酌定情节予以量刑:1.在案查扣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尚未销售,应认定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三人的犯罪行为为犯罪未遂。2.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赵国正负责购买、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桂香、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了部分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被告人赵安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作用较王桂香相对较小。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赵国正、王桂香、赵安哲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桂香、赵安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国正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其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国正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王桂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赵安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扣押在案侵犯著作权的124535册图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骆大朝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