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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550号

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81执5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华与被执行人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浙0281民初11321号民事判决书义务,支付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48元,支付执行费200元及其他约定逾期利息等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邵建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浙0281执550号 邵建平: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华与被执行人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2019)浙0281执550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本限制消费令解除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院长应启明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