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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5执57号

罗倩玉与张金平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张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5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2004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

法定代理人:李加美,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金平,男,1982年03月22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张金平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陕09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金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5591.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平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4000.00元。本院将该执行款4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加美兑付完毕,剩余1591.34元罗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加美书面表示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张金平主张。本院并向张金平收取了执行费50.00元。至此,本院做出的(2018)陕09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金平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925执57号案件中(2018)陕09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的对张金平的执行。

审判员  叶文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鹏

书记员华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