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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辖终42号

钱霞萍与宋汝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霞萍;宋汝佳;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霞萍,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汝佳,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

被告:杨杰,男,1967年7月29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钱霞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5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钱霞萍上诉称,其实际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所称签订地是上海杨浦区不是事实,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宋汝佳未作答辩。杨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已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同时载明签订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双方约定管辖明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