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刑更112号罪犯付麟凯,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延吉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1年2月28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麟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吉24刑更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付麟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5)吉24刑更5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付麟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9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麟凯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6个表扬,缴纳罚金5000元人民币。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付麟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付麟凯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
审判员 姜光日
审判员 李龙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香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