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3执保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跃,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柯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皖0803执保2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柯某某、胡某某、望江县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银行存款30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其中被执行人望江县某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以45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 京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