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1518号
原告:郑州森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南清扬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5730426(1-1)。
法定代表人:韩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军,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葛玉玲,女,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郑州森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森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森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森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进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彩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