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577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发泉,吉安市吉州区白塘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陈某(系蔡蓬亮之妻),女,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蔡某1(系蔡蓬亮之女),女,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蔡某2(系蔡蓬亮之女),女,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蔡某2、蔡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
书记员 李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