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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577号

刘某与陈某、蔡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蔡某1;蔡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577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发泉,吉安市吉州区白塘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陈某(系蔡蓬亮之妻),女,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蔡某1(系蔡蓬亮之女),女,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蔡某2(系蔡蓬亮之女),女,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蔡某2、蔡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

书记员  李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