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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26号

刘亚娟与汉中五行温泉养生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银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娟;汉中五行温泉养生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银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娟。 委托代理人刘水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五行温泉养生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松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银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兆军,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平川,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亚娟因与被上诉人汉中五行温泉养生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行公司)、陕西金银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483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刘亚娟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与五行公司、金银盛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投资合同书一份,投资金额为30000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收益率为12%,收益按月支付,投资项目为勉县月亮湾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持有人为五行公司,金银盛公司为项目管理人,合同签订后支付了两次利息600元,截止2018年3月29日欠利息12000元。2014年11月21日签订投资合同书一份,投资金额为50000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收益率为12%,合同签订后未付利息;截止2018年5月20日应支付利息21000元;2014年11月25日签订投资合同书一份,投资金额为100000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止,收益率为12%,合同签订后未付利息;截止2018年5月24日应支付利息42000元;2014年11月30日签订投资合同书一份,投资金额为70000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收益率为12%,合同签订后未付利息;截止2018年5月29日应支付利息29400元;以上合同到期后,五行公司、金银盛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返还其投资本金及利息,现请求判令:1、五行公司、金银盛公司返还投资款25万元、利息10.44万元,以上共计35.4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行公司、金银盛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明,本案涉及的五行公司及颜兆军,均涉嫌犯罪,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7826号民事裁定书,且刘亚娟当庭承认该案件在公安机关已登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刘亚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6元,裁定生效后退给刘亚娟。  刘亚娟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要求追加施后兵、联合绿产(北京)生态科学研究院陕西分院、联合绿产(北京)生态科学研究院、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审在未进行送达、也未对其申请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处理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审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为依据认定五行公司、颜兆军涉嫌犯罪不当,原审未查明资金流向、各个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未进行实体审理。本案与所涉案例并非完全相同,上述判例中并不包含本案借款,六名被告只有一名涉及犯罪,原审认定本案全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证据不足。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五行公司、金银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2年12月10日起,颜兆军担任陕西金银盛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起,颜兆军及该公司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外借给他人或其他企业以挣取利息牟利,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利息及本金。颜兆军的公司共计与177名投资人签订合同1093份,涉及资金高达173696600元。法院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颜兆军及陕西金银盛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判决,刑事判决中亦涉及到五行公司项目。本案所涉的金银盛公司,亦是由颜兆军担任法定代表人,刘亚娟要求追加的被告中,已有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案件正在处理当中。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刘亚娟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刘亚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运军

审判员  张海荣

审判员  王    珂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露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