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03执22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维娟与被执行人宁波向东是大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向东是大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宁波向东是大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93HRL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无期。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