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02民初643号
申请人:江苏索普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镇长岗。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成都华瑞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万熹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索普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华瑞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华瑞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