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号,机构代码00551238-X。
法定代表人:王学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嘉亿首席SOHO楼7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245800-5。
法定代表人:赵保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对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343719元、执行费5056元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20日、2018年9月18日、2019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8年7月13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18年8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8年8月31日向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投资情况,2018年9月13日前往江苏省溧阳监狱询问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保双,2019年1月29日前往新乡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行审2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昭
审判员 刘大春
审判员 李景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