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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执237号之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号,机构代码00551238-X。

法定代表人:王学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嘉亿首席SOHO楼7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245800-5。

法定代表人:赵保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对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343719元、执行费5056元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20日、2018年9月18日、2019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8年7月13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18年8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8年8月31日向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投资情况,2018年9月13日前往江苏省溧阳监狱询问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保双,2019年1月29日前往新乡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行审2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昭

审判员 刘大春

审判员 李景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