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川0304民特3号
申请人:余琳,女,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余玉仙,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余勇,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余琳、余玉仙、余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琳、余玉仙、余勇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余良才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余良才与申请人余琳、余玉仙、余勇系兄弟姊妹关系,母亲梁纯芳、父亲余云华先后于1991年4月23日、2004年1月19日亡故。因余良才自1994年8月19日被自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解除劳动教养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余良才,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来龙坳路**,系申请人余琳、余玉仙、余勇的兄弟。1985年9月27日,余良才因盗窃,经自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委)批准,决定劳动教养2年;1986年6月延长劳动教养期限4个月;1987年10月8日因期满解除劳动教养。1990年7月21日,余良才因扒窃,被市劳委批准劳动教养3年,1994年8月19日,因期满予以解除劳动教养。1995年3月15日,余良才因扒窃,被市劳委批准劳动教养3年。后余良才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余琳、余玉仙、余勇申请宣告余良才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余良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良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余良才长期外流,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余良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晨宇
书记员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