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302执恢101号
申请人:李玉迁,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王纪海,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祝明凤,女,1962年1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李玉迁与被执行人王纪海、祝明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纪海、祝明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迁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纪海、祝明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