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29号罪犯孙军伟,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01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孙军伟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皖01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军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军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军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