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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刑更293号

姚岳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姚岳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293号罪犯姚岳汉,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瀍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岳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姚岳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20日入狱服刑。历经一次减刑,于2017年5月23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姚岳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姚岳汉于2013年5月与王站稳、刘海涛预谋抢劫洛阳市涧**郑州路的受害人季芬等人;6月1日晚伙同他人准备了凶器、更换了车牌的车辆准备实施抢劫,因其他原因抢劫未遂;2013年6月间经预谋后,多次到瀍河恒达绿洲小区的被害人王晓红家踩点,6月24日伙同他人携带刀具、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驾车到王晓红家,骗开门后进入室内,采用暴力手段将王晓红夫妇控制在地,因被害人女儿在室内报警,被告等人逃离现场。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岳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岳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岳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岳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