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842号
申请人:东莞市晋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泰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YQ7M2L。
法定代表人:张在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钞,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大道**迈科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7879571H。
法定代表人:刘华础。
被
申请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中集智谷产业园**楼**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2949824W。
法定代表人:王福。关于申请人东莞市晋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晋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315531.3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其开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315531.3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淑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