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652号
原告:张文静,女,199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王志远,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文静、王志远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静、王志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静、王志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静、王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