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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1652号

张文静、王志远等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静;王志远;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652号

原告:张文静,女,199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王志远,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文静、王志远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静、王志远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静、王志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静、王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