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3执271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1,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袁某2,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袁某3,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1与被执行人袁某2、袁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5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