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3民初584号
原告:许中山,男,汉族,1975年9月生,住商水县。
被告:李国辉,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住商水县。原告许中山与李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中山、被告李国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中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0日,李国辉来到家说结婚彩礼缺3万元,要借钱用,答应我,女方把钱带回来后3个月内归还,因原告给被告的父母是熟人,关系也不错。现在孩子结婚,借点钱也就答应了,但3个月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称经济困难没钱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国辉答辩称,现在经济困难,没有钱。原告许中山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李国辉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以及庭审调查的情况,本院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如下:原告许中山与被告李国辉的父母是熟人,2018年5月20日,被告李国辉因结婚送彩礼缺3万元,从原告许中山处借款现金3万元,并承诺结婚后3个月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果,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国辉从原告许中山处借现金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中山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国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邝玉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晨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