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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行审3号

辉县市城乡管理局、辉县市时光网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辉县市城乡管理局;辉县市时光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78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辉县市城乡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西环路南段(现住所地为辉县市卫源路北段路西劳动司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8272959689XE。法定代表人任辉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延斌,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云月,该局法制科科员。被执行人辉县市时光网吧,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锦绣公馆**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E5TM7F。投资人唐克泉。申请执行人辉县市城乡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辉县市时光网吧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辉城管征字〔2018〕第010038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缴纳2017年1-12月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立案。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辉县市时光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住所地,企业住所地为辉县市九山路锦绣公馆**楼****商铺泉。该网吧经营面积为474.98平方米,合计应缴纳2017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8550元。2018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辉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告知书,告知其收到该告知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辉县市城乡管理局法制科进行申辩。2018年4月27日,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缴纳2017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要求其立即改正,并通知其于2018年5月4日18时前到该局法制科接受处理。2018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拟征收理由、依据及内容等,并告知其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该局法制科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征收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拟征收理由、依据及内容等,并告知其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该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2018年5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合议,并由该局相关负责人组织进行集体讨论。2018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辉城管征字〔2018〕第010038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条第一款、《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125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辉发改〔2013〕108号文件规定的征收项目和标准,被执行人每月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12.5元,现征收被执行人2017年1-12月份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8550元,请被执行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到该局法制科办理相关事宜。并交代了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缴征收款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到该局法制科办理缴费手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生活垃圾处理费85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辉城管征字〔2018〕第010038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不存在影响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情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辉县市城乡管理局作出的辉城管征字〔2018〕第010038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辉县市时光网吧2017年1-12月份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855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玉庆

审判员夏继豹

人民陪审员 杜   忠   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