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7民初264号
原告: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住所地:金溪县秀谷西大道金源一品小区。
负责人:官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国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涂锦锋,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与被告杨国进、涂锦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6元,减半收取计6218元,由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负担。
审判员 邹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