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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民初59号

张卫亮与王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卫亮;王富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8民初59号

原告:张卫亮,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王富存,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张卫亮与被告王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富存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卫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0日,被告王富存因需借取原告张卫亮现金5800元,并当即书写了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 被告王富存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0日,被告王富存向原告张卫亮借款58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张卫亮与被告王富存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富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卫亮借款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富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