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81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江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MB020920XQ。 被执行人连国章,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官小妮,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连国章、官小妮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漳执审字第2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富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代理
审判员 曾 志 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芳(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