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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财保3号

杨爱勤、张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爱勤;张高;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财保3号

申请人:杨爱勤,女,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燕、谢文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张高,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被

申请人: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邙麓街****。

法定代表人:张高。申请人杨爱勤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高、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57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杨爱勤提供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高、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576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申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