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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03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石大德与被执行人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大德;李洪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03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石大德,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李洪志,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双清区。 石大德申请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大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夏月星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