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03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石大德,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李洪志,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双清区。 石大德申请李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大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夏月星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