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32号
原告:王某王某,现住平凉市,现住平凉市。
被告:张某张某。
被告:陈某陈某。
原告王某王某诉被告张某张某、陈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以与被告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王某承担。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刘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