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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32号

王某王某与张某张某、陈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王某;张某张某;陈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32号

原告:王某王某,现住平凉市,现住平凉市。

被告:张某张某。

被告:陈某陈某。

原告王某王某诉被告张某张某、陈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以与被告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王某承担。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刘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