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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0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山与被执行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桂山;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0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山,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山与被执行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703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熙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