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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5行初110号

姜进与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姜进;莱西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鲁0285行初110号原告姜进,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姜丽君,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系原告姜进之子。委托代理人施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凌云,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春清,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办主任。

原告姜进不服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8年11月15日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丽君、施斌,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曹春清、于坚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你提出要求查处的地块位于上××北、重庆××、××路东、××路西,该地块已于201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3】461号批准征收,征收面积136.56亩,其中征收展格庄村土地80.09亩。该宗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因此,你提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我局不予受理。

原告姜进诉称,原告是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展格庄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地上有果树等附着物,现面临被征收。原告通过信息公开获悉了莱西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号《莱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原告通过查看该建设用地批复和征收土地公告发现,《莱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宗地六、宗地七涉及原告承包土地所在地块。原告通过与同村其余被征收人核对发现,仅仅针对宗地七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就已经达到72.1亩,超出征收土地公告宗地七涉及展格庄村耕地面积,甚至超过了宗地六和宗地七涉及展格庄村耕地面积的总和,非法占用了未经批准的土地。原告遂向被告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非法占用原告耕地所在地块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实际使用土地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告作出《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职责。被告作出的《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行为违法,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2、判令被告对非法占用原告耕地所在地块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实际使用土地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土地承包证,证明涉案征收地块有部份是原告家庭承包地;证据2、实际征收人口耕地名单,证明实际征收面积大大超过了省政府的土地批文面积;证据3、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向原告作出的答复;证据4、照片5张,证明涉案土地没有被实际征收的情况下被非法占用的现状。

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以我局不履行查出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我局于2017年11月11日收到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我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8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原告所诉地块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鲁政土字【2013】461号)批准征收,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第1号)。征收展格庄村土地2宗,面积分别为4.6555公顷、0.6838公顷,合计为5.3393公顷(80.0895亩)。我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邮寄给原告,告知原告该宗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告提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综上,我局已履行了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查处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局提出查处申请;2、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市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68条要求我局作出处理;3、来文处理(转办)单,证明我局2017年11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4、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我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5、顺风速运快递单,证明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将不予受理告知书快递给原告;6、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鲁政土字[2013]461号),证明省政府于2013年8月13日批准涉案地块5.33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7、莱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3第1号),证明市政府于2013年8月30发布公告将涉案地块5.339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8、勘测定界图2份,证明征收展格庄村2个地块的位置及面积;9、涉案地块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地块只是设置了围档,并无项目实际占用;10、《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证明我局依据第68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4、5三性与证明目的认可;证据6、7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合法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涉案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涉案土地面临征收但是原告以及村委会还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而且土地承包证并未依法收回并予以注销,原告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土地补偿款也未补偿到位;证据8三性以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首先该组证据没有加盖部门公章,证据内容无法显示具体涉案地块的亩数及四至范围;证据9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恰恰证明了涉案地块已经被实际占用,虽然部分区域只是设置了围栏,但实际上影响了原告的实际使用,影响家庭生产生活;证据10我们不予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没有载明具体位置;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属于原告的单方制作,不符合书证的要求;证据4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其所证明的内容。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提交《查出申请书》,要求被告对非法占用原告耕地所在地块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实际使用土地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017年7月3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原告,称因该宗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不予立案查处。

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莱西市人民政府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18年1月8日,被告作出被诉《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原告仍不服,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告与涉案占地行为是否存有利害关系。庭审中,被告主张涉案土地早已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与涉案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则称其没有取得征地补偿。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获得其涉案原承包地的全部征收补偿。因此,在原告客观上继续耕种其涉案原承包地,且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早已获得其涉案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履行查处其他单位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被告作出的《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责令实际使用土地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应遵循司法有限性原则,即司法权不能超越或代替行政权。针对原告申请查处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应当如何查处,有待于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处理。因此,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因该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姜进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姜进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三、驳回原告姜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炳良

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

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