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18号罪犯杷巍武,又名杷二卫,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082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杷巍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宣判后,罪犯杷巍武于2016年11月2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杷巍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杷巍武于2016年6月8日,在温县县城购买水果刀后乘坐出租车到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时,持水果刀对出租车司机王彬彬进行抢劫,因王彬彬反抗并将其所持水果刀夺下,未能得逞。被告人杷巍武系累犯,有自首、未遂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杷巍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2018年7月11日缴纳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杷巍武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罚金收据、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杷巍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杷巍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