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6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明。
被执行人:吴秀成。申请执行人李国明与被执行人吴秀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6执4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