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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恢300号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224228-2,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申宝,主任。 被执行人于凯,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于凯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17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洪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